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一、(各种)恶性肿瘤
以细胞分化异常、增殖异常、生长失去控制为特征的一类疾病。恶性肿瘤从组织学上分为上皮性的癌和非上皮性的肉瘤及血液癌。有明确的病理学诊断(组织病理学诊断或细胞病理学诊断)报告。
二、需要透析或肾移植的尿毒症
指肾功能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需长期、规律性透析(包括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移植手术。
三、由疾病引起的截瘫或截肢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或者肢体缺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活动。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四、严重的重要器官疾病
1、冠状动脉搭桥术:指当一条或多条冠装动脉阻塞严重或血供非常不足时,选择病人本身的血管或者血管替代品,将狭窄冠状动脉的远端和主动脉连接起来。
2、急性心梗:符合下述3项标准中的2项:1)持续性缺血性胸痛的临床病史;2)心电图的动态演变;3)心肌坏死的血清标志物浓度的动态改变。
3、难治性心力衰竭:经各种治疗,心衰不见好转,甚至进展者。
4、慢性呼吸衰竭:1)有慢性肺部疾病;2)有缺氧或伴有二氧化碳潴留的临床表现,如呼吸困难、紫绀、精神神经症状等,并发肺性脑病时出现球结膜充血、水肿,视神经乳头水肿,扑翼样震颤,意识障碍等,严重者可有消化道出血;3)动脉血气分析:呼吸室内空气的动脉血氧分压(PaO2) < 60mmHg和/或二氧化碳分压(PaCO2)> 50 mmHg。
5、心脏瓣膜手术:瓣膜成形术、瓣膜置换术。
五、 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原发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综合征。诊断标准: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数< 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一般无肝脾肿大;
2、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一般抗贫血治疗无效。
六、重要器官移植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心脏、肝脏、肾脏、肺脏或肠管的异体移植手术。
七、慢性肝衰竭
在肝硬化基础上,肝功能进行性减退和失代偿:1)有腹水或其它门脉高压表现;2)可有肝性脑病;3)血清总胆红素升高,白蛋白明显降低;4)有凝血功能障碍,PTA £ 40%。
八、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或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1、矫正视力低于0.02(国际标准视力表,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5度。
九、重要血管疾病
重要血管疾病的支架植入术、置换术、成形术、夹闭术、填塞等治疗,疾病本身或规范治疗相关的并发症。
十、严重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一、重症胰腺炎
具备急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和生物化学改变,须伴有持续的器官功能衰竭(持续48小时以上,不能自行恢复的呼吸系统、心血管或肾功能衰竭,可累及一个或多个器官)。出现下列其中之一者
1、呼吸衰竭主要包括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2、循环衰竭主要包括心动过速、低血压或休克;
3、肾功能衰竭主要包括少尿、无尿和血清肌酐升高。
十二、严重血小板减少
1、血小板低于<30×109/L;
2、有明显出血倾向者。
十三、脑卒中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四、糖尿病
1、1型糖尿病: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已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并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足病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4)糖尿病肾病Ⅴ期;
(5)严重的神经病变,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2型糖尿病: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存在3种慢性并发症
(1)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
(2)至少2个部位血管病变证据:颅颈部、冠状动脉、下肢血管、ECT检查心肌中度及以上程度缺血;
(3)因足病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4)糖尿病肾病IⅤ期;
(5)肌电图证实:神经病变,且影响到生活自理能力。
十五、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原发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病等,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病程在2年以上,同时存在3种并发症
(1)肾衰竭;
(2)肺纤维化,影像学证实,肺功能受损程度:中度及以上程度;
(3)心脏损害: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或心包积液等;
(4)肝损害:ALT、AST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5倍;
(5)视力严重下降或失明;
(6)血液系统:严重的溶血性贫血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粒细胞缺乏症等;
(7)消化道出血或穿孔;
(8)关节功能异常,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9)严重感染等。
十六、帕金森氏病
病程在2年以上,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行脑深部电刺激治疗。
十七、运动神经元病
常包括(1)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2)进行性肌肉萎缩(PMA)。(3)进行性延髓麻痹(PBP)。(4)原发性侧索硬化(PLS)。病程2年以上,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三级及以上医院专科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十八、重症肌无力危象反复发作。有三级及以上医院专科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十九、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符合其中之一:
1、休克(低血容量性或感染性);
2、严重心血管疾病(急性心力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等);
3、肾衰竭;
4、肝衰竭;
5、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包括DIC)等。